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书记官

官名。清末新设之职官。掌文书案牍。外务部及新陆军中所设均分为一等、二等; 国子监所设为二等、三等。又,清末新设之川滇边务大臣,所属亦有书记官。详见“一等书记官”、“二等书记官”、“三等书记官”。


民国时法院中掌管记录、编案、文牍、统计人员,及公务机关、军队办理文犊的人员,皆称书记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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