典狱司
官署名。清末法部八司之一。光绪三十二年(1906)设。掌各省监狱、警察、习艺所罪犯名册、衣粮费用,编纂牢狱规则、统计书表事项。置郎中三人,员外郎、主事各四人。
官署名。清末置,属法部。掌各省监狱、警察、习艺所罪犯名册、衣粮费用,编纂牢狱规则,统计书表等事项。设官有郎中三人,员外郎、主事各四人。
官署名。清末法部八司之一。光绪三十二年(1906)设。掌各省监狱、警察、习艺所罪犯名册、衣粮费用,编纂牢狱规则、统计书表事项。置郎中三人,员外郎、主事各四人。
官署名。清末置,属法部。掌各省监狱、警察、习艺所罪犯名册、衣粮费用,编纂牢狱规则,统计书表等事项。设官有郎中三人,员外郎、主事各四人。
官署名。唐朝左右卫所领内府五府之一,置中郎将总府事,左、右郎将副之,下领兵曹参军、校尉、旅帅、队正、副队正及近卫卫士翊卫等属,掌宿卫,号称内仗,极受亲信。
官名。唐朝少府监织染方署长官,武则天垂拱元年(685)去方字。参见“织染令”。
官名。后唐庄宗同光元年(923)置,以他官兼,凡天下钱谷簿书,悉裁遣。官名。五代后唐设置。掌核实全国财赋,以宦者为之。《册府元龟·邦计部·总序》记后唐庄宗即位,以李绍宏为宣徽南院使兼掌内勾,天下财谷皆
官名。辽置,即惕隐。见“大惕隐司”。
官署名。清朝特设办理钱粮核销之专门机构。雍正元年 (1723),为革除各省钱粮奏销中之积弊而设,掌各地钱粮奏销事。置满、汉郎中各二人,员外郎各二人,主事各三人,笔帖式十人。然成立之后,各处奏销之事仍有
州门下吏名。干在汉代为郡府主文书之吏,晋代州亦置干,见《金石录》二十《学生题名碑》。《金石萃编》一记南朝《宋宁州太守爨龙颜碑阴》有干二人,位次书佐之下。参见“郡干”。
官名。南朝梁置。武帝天监七年(508)定为施用于境外的武职二十四班中的五班,拟克狄将军等号。大通三年(529)定制后,改拟明智将军等号。
见“十壮将军”。官名。南朝梁代有此将军,为十二班。见《隋书·百官上》。
节度判官、观察判官合称。与留守判官同为选人最高一阶。宋神宗元丰 (1078—1085) 改制,定为从八品。徽宗崇宁二年 (1103) 重定选人阶官,换承直郎。
文书名。指平级官署之间传递公文,如汉、魏。唐朝制度,诸司自相质问,其义有三: 关、刺、移。移,谓移其事于他司。移则通判之官皆连署京师诸司,有移下诸州者,必由尚书都省以遣之。宋朝各级官府之间文书往来称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