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县尉

官名。战国置。县级行政机构佐官,掌一县军事,逐捕盗贼。秦汉沿置,大县设左、右尉,小县多为一人,都城所在县或设多人。秩四百石至二百石,由中央任命。自有治所主要属吏有尉史、尉从佐。三国魏同。晋以后,京师畿县置六部尉、经途尉等,余县同魏制。北朝仅畿县设。隋、唐、五代掌课调征收,判司户、司法等曹事务。隋炀帝曾改县正,寻改书佐。唐初复改县尉,员额品秩各因县之级别而异,少至一人,多者六人,阶从八品下至从九品下不等。通常为进士入仕者初任之官,京畿县尉尤为显重,入朝可授郎官、御史等职。宋朝自太祖建隆三年(962)始置,统辖弓手,维持治安。元丰改制,定为从九品。辽、金、元均设,掌巡捕盗贼。金代赤县尉正八品,其他正九品。下县以主簿兼领。元朝县尉从九品,民少事简之地则以簿兼尉。


官名。秦汉县皆置尉,掌捕盗贼,按察奸宄。其后历代沿置。元代既置尉,又置典史;明代废尉,留典史。见《汉书·百官公卿表上·县令》、《通典·职官十五·总论县佐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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