字典Plus>历史百科>古代官职>

① 主持掌管某事。《尚书·高宗肜日》: “王司敬民。”② 泛指官职。《吕氏春秋·审分》: “百官,众有司也。”《管子·小匡》: “制王家有轨,轨有长,十轨为里,里有司。”③官署名称。隋、唐以后历朝所设名称不一,地位悬殊。多用为六部之下的一级机构,隋至元称司,明、清称清吏司,如吏部文选司、礼部主客司。至清末新设之部改称局,其制同司。宋、金之尚书省、元之中书省亦设左、右司,分管六部事。尚有属于独立的中央机构者,如金、元之大司农司,明、清之通政使司; 有属于地方机构者,如明、清之布政使司、按察使司; 有属于军事指挥机构者,如宋之殿前司、明之都指挥使司; 有属于负责具体事务之机构,如五城兵马司、市舶司、盐课提举司、巡检司;亦有前后变化较大者,如宣抚司、安抚司等,宋朝作为临时性的中央派出机构,元朝为地方行政机构,明、清则专为土官所把持的地方政权机构。①官府泛称。李商隐《上翰林萧侍郎启》: “图书之府,鼎鼐之司。”又,明、清之刑部、都察院、大理寺合称三法司。明中叶以后,各土官衙门又泛称“土司”。参见“土司”② 。


官署名。(1) 唐宋以后尚书省各部设司办事,分掌本部主管之政务。独立之官署亦有称司者,中央行政部门如宋代的三司,金的司农司、卫尉司、元的大司农司、详定使司,明代的通政司、行人司;地方官署亦有以司为称的,如宋代的按抚使司、转运使司、提点刑狱司、提举常平司,合称帅、漕、宪、仓四司;明清有布政司、按察司。(2)辛亥革命后,南京临时政府、北洋政府与国民党政府复以司为部的职权划分单位,设司,和厅、局平行,下辖各科。其他中央和地方机关也有设司的;如北洋政府时期,蒙藏院分置两司;民国初年各省均置司,三年(公元1914年)后改厅;库、乌、科、唐镇抚使公署分置三司。

猜你喜欢

  • 三互法

    汉朝任用地方官吏的一种避讳制度。据《后汉书·蔡邕传》李贤注,三互法即婚姻之家及两州人士不得相互为官。但此制似为三互法以前的情况,三互法应较此更为严格,目的是限制官吏结党营私,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,其后

  • 司禋员外郎

    官名。即祠部员外郎,唐高宗龙朔二年(662)改,咸亨元年(670)复;玄宗天宝十一载(752)改,肃宗至德二载(757)复名祠部员外郎。

  • 太医院

    官署名。掌管宫廷医疗事务之机构。金朝始置,为宣徽院所属机构,掌医药。设提点、使、副使、判官分掌院事。下设正奉上太医、副奉上太医、长行太医、十科额五十人。别设御药院,掌进御汤药。元朝沿置,始为独立机构。

  • 浙江司郎中

    官名。即“浙江清吏司郎中”。

  • 三司勾凿司

    官署名。北宋前期置,掌勾销、校核盐铁、度支、户部三部公事簿帐,以判开拆司官兼管。神宗元丰(1078—1085)改制废,其职事归比部。官署名。宋置,属三司。掌勾校三部公事簿帐。判司官由判开拆司官兼任。

  • 博士

    官名。春秋战国已有其称,初泛指学者,战国末年齐、魏、秦等国置为职官。秦、西汉初充当皇帝顾问,参与议政、制礼,典守书籍,秩四百石,秩虽卑而职位尊显。设仆射为之长,名义上隶太常。秦始皇时有七十余人,二世时

  • 夹单

    文书之附页。清朝官场习惯,凡属员向长官禀事,对不便写于手本内之事则另书于一张单帖上,夹附在手本的第一幅内,称“夹单”。

  • 尚辇奉御

    官名。隋炀帝大业三年(607)殿内省尚辇局置为长官,二员,正五品。唐朝殿中省尚辇局沿置,二员,从五品上。高宗龙朔二年(662)改名奉舆大夫,咸亨元年(670)复旧。宋朝殿中省尚辇局沿置,四或六员,徽宗

  • 司过之吏

    官名俗称,即饮食录事,掌纠饮食。《称谓录·酒·司过之吏》:“(三国)吴孙浩,饮食录事曰司过之吏。”

  • 北馆丞

    官名。南朝梁、陈置,为北馆令佐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