国民政府主席
国民政府主席,又称主席委员,为中华民国政府元首,对内对外代表国民政府,但不负实际政治责任。
国民党政府“行宪”以前的国家元首。其职权因政情和人物的的变动而有不同,多数时候只是名义上的元首。参见“国民政府”。
国民政府主席,又称主席委员,为中华民国政府元首,对内对外代表国民政府,但不负实际政治责任。
国民党政府“行宪”以前的国家元首。其职权因政情和人物的的变动而有不同,多数时候只是名义上的元首。参见“国民政府”。
官名。北宋仁宗天圣七年(1029)始置,以御史中丞兼任,掌检院、鼓院之事。神宗元丰(1078—1085)改制废。官名。宋置,见“登闻检院”。
官名。太平天国设置,属翼王府,员额一百人,官阶为职同总制。参见“典乐”。
官署名。清末法部所属机构。光绪三十二年(1906)设。掌收发定罪人犯、京外来往文件折奏、逾限统计书表,掌罚书手、皂差、禁卒,宣告各项示谕,收发、修造刑具并全署工程各事项。置员外郎、主事各二人。法部内部
官名。吐蕃官,即大相,置一人,亦号大论。
官署名。清朝礼部主客清吏司所属机构,分办本司事务。参见“主客清吏司”。
官名。北魏设置,属集书省,掌知御膳。
官名。宋置,为敕令所提举的下属官员,负责敕令的删定工作。参看“敕令所提举”条。见《宋史·职官二·编修敕令所》。
官名。为学部的副长官,左右各一人。见“学部”。
官名。明洪武八年 (1375) 因事务繁剧,于户部总科置。一人,协尚书掌科事。十三年罢。
官名。北宋前期置为刑部长官,以御史知杂以上或朝官充任。神宗元丰(1078—1085)改制,复以刑部尚书为刑部长官,遂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