地方法院
官署名。国民党政府置,设于各县市区域或合数县或数市的区域。为三级法院中的第三级,与最高法院、高等法院相对称。设院长一人,由推事兼任。推事在六人以上的,得分设民事庭与刑事庭,管辖民事、刑事第一审诉讼案件和非讼事件。审判采取独任制,但也可开合议庭审理。
官署名。国民党政府置,设于各县市区域或合数县或数市的区域。为三级法院中的第三级,与最高法院、高等法院相对称。设院长一人,由推事兼任。推事在六人以上的,得分设民事庭与刑事庭,管辖民事、刑事第一审诉讼案件和非讼事件。审判采取独任制,但也可开合议庭审理。
官名。宋神宗元丰(1078—1085)改制后大理寺置,员四人,掌推鞫狱事。
官名。突厥置,是突厥语的音译,亦作“吐屯”。世袭,无员限。《周书·突厥传》:“大官有叶护,次设,次特勤,次俟利发,次吐屯发,及余小官凡二十八等,皆世为之。”
① 明朝京营三大营之一。永乐二十二年(1424)置。掌操演火器及随驾护卫马队官军。设提督内臣一、武臣二、掌号头官二。下设中军,左、右哨,左、右掖等五军,分别由管哨、掖官等统之。② 清朝八旗禁卫部队。咸
官名。金朝教坊阶官。二十五阶之第八阶,秩从五品中。官名,也是官阶名。金朝的教坊官,自从四品始,以下分为二十五阶。从五品中,称云和大夫。见《金史·百官一》,参看“教坊”条。
官名。即隋朝太子典书坊通事舍人,炀帝大业三年(607)改,唐朝复名通事舍人,隶右春坊。参见“通事舍人”。
清朝兵部职方清吏司所属之办事机构。额设经承一人。
汉代官秩等级名,该级官吏月俸谷十石;西汉时有侍郎等,东汉时有东西曹掾,五官侍郎,王国之谒者、医工长、永巷长、祠祀长等。见《汉书·百官公卿表上》、《后汉书·百官志》。汉代粟石品级中的第十级。西汉时光禄勋
对诸侯的泛称,犹言“诸君”、“各位诸侯”。后:君、诸侯。《书·舜典》:“班瑞于群后。”注:“后,君也……还五瑞于诸侯,与之正始。”《汉书·韦贤传》:“庶尹群后,靡扶靡卫。”注:“师古曰:庶尹,众官之长
官名。乡里低级官吏。春秋时齐国置。《管子·立政》: “分国以为五乡,乡为之师;分乡以为五州,州为之长; 分州以为十里,里为之尉; 分里以为十游,游为之宗,“若在长家子弟臣妾属役宾客,则里尉以谯于游宗,
官署名。北宋太宗淳化三年(992),以官吏清浊混淆,难以甄别,置磨勘京朝官院与磨勘幕职州县官院,总称磨勘院。掌京官、升朝官及幕职州县官考课之事,设知京朝官考课与知幕职州县官考课分领其事。四年,改磨勘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