地方法院分院院长
官名。国民党政府设置,为地方法院分院的主官。见“地方法院分院”。
官名。国民党政府设置,为地方法院分院的主官。见“地方法院分院”。
官名。西汉置,属王国郎中令。《汉书·武五子传》记昌邑哀王有卫士长。东汉沿置,秩比四百石,《后汉书·百官志五》“本注”说:“主卫士”。
官名。西魏、北周地官府民部中大夫遂正上士佐官,正二命。
①《周礼》叙述的负责民众教化的官僚机构。以司徒为官长。《周礼·地官·序官》: “乃立地官司徒,使帅其属而掌邦教,以佐王安抚邦国。教官之属,大司徒卿一人,小司徒中大夫二人”等。②学官统称。宋、元、明、清
官名。清置,为牧厂总管所属,见“牧厂统辖总管”。
见“提调”① 。
即唐朝十六卫之右骁卫,高宗龙朔二年(662)除府字。
清朝八旗中掌支俸饷之机构。设参领,满洲、蒙古、汉军八旗每旗各一人,共二十四人。章京,每旗各二人,共四十八人。骁骑校,每参领下一人,即满洲四十人,蒙古十六人,汉军四十人,共九十六人。
官名。北魏孝文帝太和十五年(491)置。《元诠墓志》:“诠少袭王爵,加征西大将军,寻拜光爵。”(赵万里《汉魏南北朝墓志集释》图一六○)太和十七年定为三品上,二十三年复次职令,未见。
官名。隋朝光禄寺置为良酝署长官,二员,从八品,文帝开皇三年 (583)改隶司农寺,十二年复隶光禄寺,炀帝大业三年(607)增为正七品。唐朝沿置,正八品下,掌供五斋、三酒。宋初存其名而罕除授。明洪武八年
官名。东汉大将军府属官,掌罪法事。官名,东汉置为将军属吏,掌罪法。见《后汉书·百官一·将军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