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科举制

一种允许士人自愿向官府报名,经过分科考试,根据成绩从中选取人才、分别任官的制度。此制创始于隋,至唐时始臻于完善。隋文帝废除九品中正制,打破士族对选举的垄断,采用荐举的方法来选拔人才。炀帝时创设进士科,以策问取士。一般均以此作为科举制度产生的标志。科举采用分科考试以选拔人才,在形式上与察举制度下的分科考试相似。但两者有着本质的不同,其区别在于察举制度下被举者是出于官府推荐,科举制度下参加考试的人是自愿报名。这样使士人有一个入仕的竞争机会,使中小地主阶层能较为顺利地登上政治舞台,从而扩大了封建地主阶级的统治基础。自唐代开始,科举分为常科和制举两种。唐代的常科,其科目繁多,有秀才、明经、进士、明法、明字、明算,又有一史、三史、开元礼、道举、童子;而明经又分五经、三经、二经、学究一经、三礼、三传等。科目虽多,其中唯进士一科独受重视。考生的来源有两种:一是生徒,包括国子监、弘文馆、崇文馆的学生,他们在学校内考试合格后便可直接参加尚书省礼部举行的考试,称为省试;二是乡贡,凡是不属于上述诸学的其他考生,须先持身份、履历证书向州县报名,经县与州逐级对他们进行考试,合格者被保送到京城参加省试。科举考试有程式的规定,凡关于经史的有帖文、口义、墨义三种程式;关于时务的,用“策试”的方法;关于文艺的,有诗赋、杂文两种文体。所谓杂文,是指箴、论、表、赞这几种文体,以后又单立一格,叫做“议论”。大体上说,唐制诸科,帖文、经义、策论三者并试;进士一科,其初只试策,后乃帖经兼试杂文,开元以后并增诗赋。宋代对于科举考试规定了各种防止舞弊的措施,如禁止挟带书本,试官亲戚须牒送别头考试,称为避亲移试;此外,在试卷上采取了糊名、誉录和弥封。辽初职官多由帐院所选,后来亦行科举,则是专为汉人而设。其制分乡试、府试与省试。金代凡科举应试者通称举人,进士是科举中的一科。自从金代规定以词赋、经义、策论中选的叫进士,律科、经义中选的称举人,始以举人为专称。世宗时又设女直(即女真)进士科,初只试策,后增试论,即所谓“策论进士”。考试分乡试、府试、会试、御试四级。唐宋时礼部考试称为省试,至此始有“会试”之名。元代于延祐二年(公元1315年)始行科举,分进士为左右榜:蒙古、色目人为右,汉人、南人为左。明代科举之制愈益详备,考试的途径分院(学院)试、乡试、会试、殿试四级,考试的内容承袭元代,专取《四书》、《五经》命题,其文略仿宋代的“经义”,然而是用古人的语气作文,体裁用排偶,叫做八股文,名为代圣贤立贤,实则索缚思想。清制同明,惟录取名额较明代为宽。制举亦称制科,是由皇帝特诏举行的科举考试,其科目由皇帝临时规定,不经常举行。录取者一般均直接授官。清末推行近代学校教育,于光绪三十一年(公元1905年)废除科举制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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