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精膳清吏司

官署名。简称精膳司。明清礼部四司之一。掌宴飨、牲豆、酒膳之事。明洪武二十九年(1396)改膳部置。设郎中一人,员外郎一人,主事一人。南京礼部精膳清吏司亦设郎中一人。清顺治元年(1644)沿置。设郎中二人,满、汉各一人; 满洲员外郎一人; 主事三人,宗室、蒙古、汉各一人及笔帖式、经承等吏员。并掌祭祀供物、赏恤牛羊及本部机构所用银物之题销。所属有勘合科、俸粮科、下程科、厨役科、火房等机构办理本司事务。光绪三十二年(1906)以光禄寺併入,更名光禄司。宣统三年(1911)改隶典礼院。


官署名。明清为礼部的第四司,唐宋称膳部司,列为第三司。掌供应典礼宴席之事。明制设郎中一人,正五品;员外郎一人,从五品;主事一人,正六品。清制设郎中满、汉各一人,员外郎满二人,主事宗室、蒙、汉各一人,笔帖式若干人。司内分设勘合科经承一人,俸粮科经承一人,下程科经承二人,厨役科经承二人,火房经承一人,分理本司事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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