赴任公参
元代铨选制度中的一项规定。至元二年(公元1265年)定散府州县赴任官,其任职地离上司百里之内者各须至上司衙门公参,任职地离上司衙门百里之外者,惟须向上司衙门报告到任月日,上司官不得非理勾扰,失误公事。
元代铨选制度中的一项规定。至元二年(公元1265年)定散府州县赴任官,其任职地离上司百里之内者各须至上司衙门公参,任职地离上司衙门百里之外者,惟须向上司衙门报告到任月日,上司官不得非理勾扰,失误公事。
见“勋旧佐领”。
官署名。即詹事府,唐高宗龙朔二年(662)改,咸亨元年 (670) 复名詹事府。参见“詹事府”。官署名。唐有此官署。唐高宗龙朔二年改詹事府为端尹府,为太子官署,掌太子家事。其长官为端尹、少尹。《新唐书
官名。即都水监长官,隋炀帝大业五年(609)改都水使者置,增为四品,后增为从三品。唐太宗贞观六年(632)复改都水使者。参见“都水使者”。官名。为都水监的长官。隋大业中改都水监为都水令。武德中沿置,贞
东汉三国对郡守府的尊称。参见《后汉书·法真传》、《三国志·钟离牧传》。郡府称朝,郡朝即郡府。《后汉书·刘宠传》:“山阴县有五六老叟……人赍百钱以送宠。宠劳之曰:‘父老何自苦?’对曰:‘山谷鄙生,未识郡
官员任用限制之一。汉代有此项规定,如《汉书·萧望之传》即有“弟犯法不得宿卫”的记载。
官署名。清末法部八司之一。光绪三十二年(1906)设。掌本部出入经费、预决算款项及罪犯罚金、充公赃物财产、罪犯习艺所成绩等统计书表报告事件。置郎中三人,员外郎、主事各四人。官署名。清末置,属法部。掌法
西夏语官名。西夏置,职掌不详。《续资治通鉴长编》卷五○六“元符二年二月”条,记西夏遣使告哀,副使田快庸,其官称为程谟。
官名。西魏恭帝三年(556)置,北周沿置。冬官府匠师中大夫属官,掌度量器具的标准及制作,正二命。下设司度下士以佐其职。隋文帝开皇元年(581)罢。
官署名。清朝太常寺所属机构。顺治元年(1644)置,设汉提点一人,左、右知观各一人,协律郎五人,司乐二十六人。掌管郊庙祠祭奏乐事务。乾隆七年(1742)兼隶乐部,其官吏任免仍归太常寺。八年(1743)
官署名。宋太宗太平兴国八年(983)改译经院置,属鸿胪寺,掌翻译佛经。官署名。宋太平兴国五年(公元980年)置译经院,八年(公元983年)改为传法院,属鸿胪寺。所掌为翻译经卷,润色文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