字典Plus>历史百科>古代官职>风宪总例

风宪总例

明代对监察官的纪律规定。正统四年(公元1439年)制定,据《明会典》卷二○九所载,其内容如下:一、凡都察院并监察御史、按察司一应诸衙门官员人等,不许挟私沮坏,违者杖八十。若有干碍合问人数,敢无故占恡不发者,与犯人同罪。二、凡都察院及监察御史、按察司官吏人等,不许于各衙门嘱托公事,违者比常人加三等,有赃者,从重论。三、凡监察御史行过文卷,从都察院磨勘。按察分司行过文卷,听总司磨勘。如有迟错,即便举正,中间果有枉问事理,应请旨者,具实奏闻。四、凡监察御史、按察司官巡历去处,所问公事有拟断不当者,都察院、按察总司随即改正。当该吏典,罪之如律,仍将原问御史及分司官拟断不当事理,具奏得旨,方许取问。五、凡告有司官吏人等取受,或出首赃私等事,直隶赴巡按监察御史,在外赴按察司并分司,及巡按监察御史处陈告, 追问明白, 依律施行。其应请旨者, 奏闻拿问。六、凡监察御史、按察司官,巡历去处,所闻有司等官守法奉公、廉能昭著,随即举闻。若奸贫废事,蠹政害民者, 即便拿问。其应请旨者, 具实奏闻。若知善不举,见恶不拿,杖一百,发烟瘴地面安置,有赃从重论。七、凡国家政令得失,军民利病,一切兴利除害等事,并听监察御史、按察司各陈所见,直言无隐。若建言创行事理,必须公同评议,互相可否,务在得宜,方许实封陈奏。八、凡按察司官断理不公不法等事,果有冤枉者,许赴巡按监察御史处声冤;监察御史枉问,许赴通政司递状,送都察院伸理;都察院不与理断或枉问者,许击登闻鼓陈诉。九、凡都察院及按察司吏典,须于考退生员与应取吏员相参补用;不许用曾犯奸贪罪名之人。十、凡都察院合用笔墨心红,具奏札付京府。按察司合用笔墨心红纸札,行移附郭府分。监察御史、按察分司巡历去处,合用纸笔朱墨灯油柴炭,行移所在有司,并支给官钞,收买应用,具实销算。

猜你喜欢

  • 判主客事

    官名。北宋前期置,员一人,以无职事朝官充任,无职掌。神宗元丰(1078—1085)改制,主客司复置郎中、员外郎,遂罢。

  • 摄进勇副尉

    官名。宋朝无品武阶官,位同进勇副尉下,守阙进勇副尉上。

  • 记名

    清朝吏部奖叙制度。指官员有功,登记备考之例。凡文武官员著有勋绩,须交吏部或军机处存记其名,遇缺奏请任用。官员奖励方式之一。北洋政府于民国二年(公元1913年)规定。记名和进等均为县知事奖励的第二等。

  • 袭封

    清制,凡亲王以下、奉恩将军以上缺出,由宗人府选其子嗣内才智、骑射、满语优者数人,无论嫡庶,引见钦定,承袭爵位,称为袭封。

  • 时曹

    时曹是时曹掾史的省称。汉朝郡守县令置时曹掾史,掌时节祭祀之事,类似月令师。汉朝重阴阳五行,认为违时节禁忌则政教失和。《洪范五行传》曰:“时曹共政教。”

  • 三班奉职

    官名。宋太宗淳化二年 (991) 改殿前承旨置,位在三班借职上、右班殿直下,无职掌,为低级武臣阶官。神宗元丰 (1078—1085) 改制,定为从九品。徽宗政和二年 (1112) 重定武臣官名,改承节

  • 典起居注

    官名。北魏置,选文学之士以他官兼领,掌起居注的修撰。郑伯猷以尚书外兵郎中,魏收以散骑侍郎为之。官名。北魏置,见“起居令史”。

  • 全国水利局总裁

    官名。北洋政府置,为全国水利局的长官。见“全国水利局”。

  • 典执

    官名。隋文帝内官六典之一,置三员,隶尚寝,视流外二品,掌内宫扇伞灯烛。宫中女官名。隋文帝时置,员额三人,为尚寝的属官,掌扇伞灯烛。

  • 亲事府副典军

    官名。唐朝亲王亲事府次官,置二员,从五品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