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善法
旧时西藏地方法律之一。亦称“佛门十善”。源于吐蕃时期,后逐渐成为西藏社会一般道德规范和某些法典之蓝本。其内容:不杀生造罪;不偷盗财物;不与他人邪淫;不谎言妄语;不挑拨离间;不恶言咒骂;不散布流言;不仇视害人;不邪见不违因果;不贪欲。佛教徒认为,行“十善法”,能达到“治身”、“治言”和“治心”之目的,即佛教所皈依之“身、语、意”三宝。
旧时西藏地方法律之一。亦称“佛门十善”。源于吐蕃时期,后逐渐成为西藏社会一般道德规范和某些法典之蓝本。其内容:不杀生造罪;不偷盗财物;不与他人邪淫;不谎言妄语;不挑拨离间;不恶言咒骂;不散布流言;不仇视害人;不邪见不违因果;不贪欲。佛教徒认为,行“十善法”,能达到“治身”、“治言”和“治心”之目的,即佛教所皈依之“身、语、意”三宝。
见“真珠毗伽可汗”(1820页)。
见“耶律和鲁斡”(1326页)。
见“石虎”(445页)。
见“俟利发”(1690页)。
西夏钱币名。铸于夏仁宗乾祐年间(1170—1193)。铜质,传世多品。
有关撒拉族起源的民间传说。流行于青海循化等地。为民间口头文学创作。其主要内容为:相传撒拉族始祖尕勒莽和阿合莽率族人自中亚撒马尔罕一带,东迁至青海循化境内。一天傍晚,当正要扎营休息时,忽然发现走失了骆驼
古族名。巴人的一支,或称※板楯蛮。秦时称“賨夷”。每人纳赋钱40谓之“賨钱”,以布代钱纳赋谓之“賨布”。其人称“赋”,为“賨”,因此得名。亦作“賨民”、“白虎复夷”。以宕渠(今四川渠县东北)为中心建国
清代新疆维吾尔族地方官名。维吾尔语,职司征收数十人粮赋。位在明伯克、玉资伯克下。参见“伯克制度”(1091页)。
书名。两广滇黔民族志。1卷。清赵翼(1727—1814,字云崧,号欧北,江苏阳湖,今武进人,汉族)撰。为作者宦游两广滇黔的见闻杂记,中多涉及西南各省少数民族,重点是壮、布依、彝、傣族社会习俗。作者对少
藏语音译,意为“头人”。解放前四川甘孜麻书藏区地方基层组织之头人。为世袭村长。一般每村1—2人。个别村有4人者。主管全村事务,每年每人需有两个月到保证公署值班,自备伙食,无报酬。领有一定数量的耕地、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