拔火桩
旧时云南碧江怒族地区裁决案件的一种习惯法。俗称“神判”。通常用以处理较大而又没有足够证据的案件。由头人主持裁判,当事人双方筹集相等数目的牛只或其他财物,届时亲友邻居到场。裁决方法是,把一条长约60—70厘米的石柱一半埋入土中,露出地面的一半用柴火烧熟,请巫师念咒语,然后被嫌疑者向天发誓,并赤手拔出石柱,如手无灼伤,表明清白,当场恢复名誉,事先双方拿出来的牛只或财物全归其所有。如手被灼伤,则被确认有罪,牛只或财物归对方所得。
旧时云南碧江怒族地区裁决案件的一种习惯法。俗称“神判”。通常用以处理较大而又没有足够证据的案件。由头人主持裁判,当事人双方筹集相等数目的牛只或其他财物,届时亲友邻居到场。裁决方法是,把一条长约60—70厘米的石柱一半埋入土中,露出地面的一半用柴火烧熟,请巫师念咒语,然后被嫌疑者向天发誓,并赤手拔出石柱,如手无灼伤,表明清白,当场恢复名誉,事先双方拿出来的牛只或财物全归其所有。如手被灼伤,则被确认有罪,牛只或财物归对方所得。
活佛私有财产的管理机构。负责管理活佛个人化缘、诵经收入和施主向活佛奉献的财物及活佛衣食住行等费用的支出。其规模视活佛等级地位之高下,而有很大的悬殊。大的佛仓设※商卓特巴一名,下辖※绥本喇嘛及众多办事服
1585—1640清初将领。满族。爱新觉罗氏。清太祖※努尔哈赤第四子。太宗皇太极时,晋固山额真(都统)。后金天聪三年(1629),夺永平4城,与图尔格,纳穆泰等驻守滦州。四年,明军破滦州,弃城奔永平,
清阿尔泰乌梁海札萨克旗。乾隆二十七年(1762)置。辖一佐领。曾辖有阿克、奥尔孜克、明克、契尔瓦4苏木。旗众操蒙古语。以畜牧业为主。多信奉喇嘛教。驻牧阿尔泰乌梁海。其地今属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。
景颇族载瓦支语,景颇支语称“杜阿缪”,意即“做山官的姓氏”。汉语俗称“官种”。解放前云南景颇族社会中最高等级。山官必须出身于官种,所谓“南瓜不能当肉,百姓不能当官”。官种家庭成员,凡属男性,名字上都冠
参见“满罕木士”(2391页)。
见“花蓝瑶”(999页)。
西羌部落联盟首领。战国秦厉共公时(前477—443在位)为秦所执,沦为奴隶,被役使事田牧。后得逃归,遇劓女于野,结为夫妻,遂俱亡入三河(指黄河、湟水、赐支河)间。诸羌见爰剑被秦军焚而不死,怪其神,共畏
即“乌斯”(330页)。
古县名。西汉置,治所在今河南嵩县东北。南朝宋后废。东魏改为北陆浑县。隋开皇(581—600)初,与伏流县并。大业(605—618)初,以伏流县复名,治所仍在今河南嵩县东北。刘石之乱后,※廪君蛮、※槃瓠
古迹名。位于今湖北长阳县境,庙内供廪君神像。相传武落钟离山的“巴郡南郡蛮”有巴、樊、瞫、相、郑5姓,后巴氏子名务相者统管5姓,称廪君。施南、长阳等处土民皆称务相为“向王”,即“相王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