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蒙古律例

书名。清政府为维护和巩固对内蒙古的统治,在蒙古族习惯法的基础上制定的一套法规。崇德八年(1643)初颁,乾隆六年(1741)重订,六十年(1795)再次增订,以蒙、满、汉3种文字刊印颁行。共12项,209条,其中官衔24条,户口、差徭23条,朝贡9条,会盟、行军13条,边境卡哨17条,盗贼35条,人命10条,首告5条,捕亡20条,杂犯18条,喇嘛例6条,断狱29条。整个法规,对蒙古王公贵族的封建持权,规定极详,保护甚力,其过失处分一律从轻;而对牧民应承担的封建义务,则规定极为苛细。过失罪(包括对王公台吉的语言诽谤罪)罚一律严,是一部维护封建统治的法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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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彻卜登

    见“沙不丹”(1126页)。

  • 土观呼图克图六世

    见“罗桑雪智旺秋嘉措”(1426页)。

  • 指晋以后历代封建王朝户口制度规定应负担课役的成年人丁。成丁有年龄规定。晋以年16以上至60者为丁;唐以21以上至59为丁;宋定成丁年龄为20,金减至17岁为丁。元、明、清大体均沿前制。一般有残疾者皆除

  • 叱六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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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同填

    毛南语音译,意为“两人对抗赛”。毛南族传统体育活动之一。流传于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及邻近毛南族聚居区。比赛时,画一中有分线、直径约3米的圆圈,运动员分站圆心两边,两腿下蹲,双臂曲回胸前,双手紧抱肘关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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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鸡陵关

    参见“镇南关”(2511页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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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清代布鲁特(柯尔克孜)部落名。又称齐里克部。乾隆二十四年(1759)归附清朝。有200余户。在乌什城西北沙图卡伦外鄂斯塔勒地方游牧,通伊犁。距喀什噶尔城(今新疆喀什)300余里。归喀什噶尔参赞大臣管辖